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继承案——孙某诉赵某等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孙老先生丧偶后,于1998年与离异女子赵某再婚,赵某带有一子小军(时年10岁)。孙老先生与赵某婚后未再生育,共同将小军抚养至大学毕业,并为其支付婚房首付款。孙老先生于2023年去世,留有一套房产及存款。孙老先生的亲生子女(与前妻所生)主张遗产应由其兄弟姐妹法定继承,拒绝承认小军的继承权,理由是“小军非孙老先生亲生,且已成年才共同生活”。法院审理查明:孙老先生与赵某再婚时,小军尚未成年;婚后,孙老先生长期承担其生活费、教育费,并在情感上视如己出;小军成年后亦对孙老先生尽到赡养义务,节假日探望、生病时陪护。法院认定:孙某与小军已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小军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判决其享有与其他子女同等的继承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民法典》第1127条关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认定的典型判例。过去,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常因“无血缘”而被否定,但本案明确传递出一个信号:法律更重视“事实扶养”而非“血缘出身”。法院在判断“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时,采用了“双向标准”:既看继父母是否履行了抚养义务(如支付生活费、教育费、提供生活保障),也看继子女成年后是否履行了赡养义务(如探望、照料、经济支持)。本案中,孙老先生对小军的抚养持续十余年,且在经济和情感上深度投入,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拟制血亲”。特别值得肯定的是,法院未因“继子女已成年”而否定扶养关系的成立。实际上,《民法典》并未规定共同生活必须从幼年开始,关键在于是否存在长期、稳定、实质性的扶养行为。本案为再婚家庭的财产传承提供了重要参考。刘律师建议:再婚家庭应通过书面协议、遗嘱等方式明确继承安排;同时,继子女应保留抚养、赡养的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照片、证人证言),以备不时之需。家庭和谐源于尊重与理解,法律只是底线保障。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27条:本法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民法典》第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