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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继承使用权确认案——王某遗产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为农村户籍,在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一栋三层楼房,未取得房产证(即“小产权房”)。王某去世后,其子王大力与儿媳刘芳就房屋归属发生争议。王大力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产权,刘芳则称自己长期居住并出资修缮,应享有永久使用权。村委会亦提出,该房屋建于集体土地,不得向非本集体成员转让。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属“小产权房”,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故不适用所有权继承。但考虑到刘芳为本村集体成员,且长期实际居住,对房屋有重大贡献,判决:房屋由王大力与刘芳共同使用,王大力享有继承份额对应的使用权,刘芳因贡献可适当多占使用面积,并共同承担修缮、管理费用。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反映了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小产权房继承困境的现实难题。小产权房在农村广泛存在,但因土地性质限制,无法获得完整物权,导致继承时“有权无证”,难以分割。法院未机械适用法律,而是采取“使用权分割”的务实路径,既尊重了继承权,又兼顾了实际居住与贡献因素。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的灵活性与社会适应性。律师指出,小产权房继承的核心在于“资格+贡献”双重标准:继承人是否具备集体成员资格,是否长期居住、出资修缮等。本案中,刘芳因是本村人且有实际投入,获得使用权具有合理性。建议:农村家庭应尽早明确房屋归属,可通过家庭协议、村委备案等方式固定权利。同时,国家应加快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推动“房地一体”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继承难题。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365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