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小三”房产案——公序良俗与遗嘱自由的边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保持婚外情长达十年,并于2021年立下公证遗嘱:其名下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由张某继承。遗嘱公证时,公证员未询问婚姻状况及财产来源。周某去世后,其配偶孙某拒绝配合过户,主张该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效力并办理产权变更。诉讼中,孙某某提交婚姻登记证明、子女出生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婚姻关系存续及周某的婚外情行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部分群众认为“小三”不应通过遗嘱获利。
【刘颖新律师评议】
此案与著名的“泸州遗赠案”高度相似,核心在于遗嘱自由是否应受道德约束。我国《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遗嘱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虽然遗嘱形式合法,但若内容违背社会基本伦理,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8条、第153条认定其无效。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帝王条款”,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底线。本案中,周某将房产赠与婚外情人,实质是用遗产变相补偿非法同居关系,损害了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破坏婚姻家庭秩序,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使遗嘱经过公证,公证机构未尽到审查义务(如未核实财产来源、未考虑婚姻状况),也不能掩盖其违法性。根据《公证法》第36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真实、合法,公证机构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遗嘱无效,既维护了法律尊严,也是对婚姻忠诚的制度保障。值得注意的是,若遗嘱仅将部分财产赠与张某,且未影响法定继承人基本生活,处理可能不同。例如,某地法院曾判决遗嘱人将10%遗产赠与同居伴侣有效,因其未剥夺配偶和子女的合理份额。但本案涉及唯一房产,且完全排除配偶继承权,显失公平。此案警示公众:遗嘱不是规避法律责任的工具。立遗嘱时应尊重家庭成员权益,遵守社会道德底线;公证机构也应严格审查遗嘱内容的合法性,避免成为违法行为的“背书工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公序良俗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8条(遗嘱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