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急情况消除后未订立书面遗嘱,口头遗嘱还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赵因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抢救,情况危急,在医护人员及两名无利害关系亲友在场的情况下,小赵口头表示将名下房屋由女儿继承。后小赵经治疗病情好转,出院后未再订立书面遗嘱或录音录像遗嘱。小赵去世后,儿子主张口头遗嘱因危急情况消除后未固化为书面形式而失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法院判决小赵的口头遗嘱失效,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评议】
口头遗嘱的生效需满足“危急情况”和“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两个核心条件,且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的,口头遗嘱自动失效。本案中,小赵病情好转后已脱离危急情况,具备订立书面遗嘱的能力却未履行,故口头遗嘱失效。实践中,口头遗嘱仅适用于紧急情形,为确保遗嘱效力,建议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及时订立书面、录音录像等法定形式遗嘱,避免因形式缺陷导致遗嘱无效。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无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