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书面声明撤销原遗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2019年订立自书遗嘱,指定名下房屋由儿子继承。2022年,小张与儿子因矛盾闹翻,遂书写书面声明,明确撤销2019年的遗嘱,未再订立新遗嘱。小张去世后,儿子主张撤销遗嘱的声明未注明日期,不符合法定形式,遗嘱仍有效;小张的女儿则主张声明合法有效,遗嘱已撤销,房屋按法定继承分割。法院判决小张的书面撤销声明合法有效,原遗嘱被撤销,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嘱人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新遗嘱等方式撤销原遗嘱,撤销遗嘱的书面声明无需遵循遗嘱的严格形式,只要明确表达撤销意愿即可。本案中,小张的书面声明明确载明撤销2019年的遗嘱,虽未注明日期,但结合上下文可确认其真实意愿,且无证据证明声明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作出,故应认定为有效。需注意的是,撤销遗嘱的声明应明确指向原遗嘱,避免产生歧义;若遗嘱人订立新遗嘱撤销原遗嘱,新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否则可能导致撤销无效。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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