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涉外房屋继承公证,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为中国公民,在国内有一套房屋,后移民美国并取得美国国籍,在美去世后未立遗嘱。其子女均在美国居住,要求继承国内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因子女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材料均为美国出具,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经公证认证的材料,否则不予办理。小李子女委托律师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后,顺利完成房屋继承过户。

 

【刘颖新律师评议】

涉外房屋继承中,境外出具的证明材料需经公证认证,这是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法定要求,旨在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本案中,小李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来自美国,需先经美国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再经中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方可作为有效材料提交。实践中,涉外继承还需注意法律适用问题,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中国法律;若继承人无法亲自办理,可委托国内律师代为办理,需出具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