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有权继承出租收益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去世后留下一套商铺,未立遗嘱,由其子小小李继承。小小李办理继承过户前,商铺一直由小李的朋友小刘承租,小刘按约定支付租金至小李去世后半年。小小李继承商铺后,要求小刘支付后续租金,并返还去世后半年的租金。小刘辩称小李去世后商铺尚未过户,租金应归小李的继承人共同所有,拒绝单独支付给小小李。法院判决小小李作为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商铺及出租收益,小刘应向小小李支付全部未付租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即取得遗产的所有权,包括遗产的孳息(如租金、利息等)。本案中,小李去世后,小小李作为法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即享有商铺的所有权及出租收益的继承权,无论是否办理过户登记,均不影响其权利。小刘在小李去世后继续使用商铺,应向继承人支付租金,其以未过户为由拒绝支付的抗辩不能成立。需注意的是,若继承人为多人,出租收益应按继承份额分配;若继承人之间对租金分配有约定,按约定处理。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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