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屋征收补偿款分割,按继承份额分配补偿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去世后留下一套老城区房屋,未立遗嘱,由其子女三人共同继承。房屋继承期间,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部门与三名继承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支付房屋补偿款、搬迁补助费等。长子主张自己长期居住在房屋内,应多分补偿款;另外两名子女主张平均分配。法院判决征收补偿款作为遗产的转化形式,由三名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平均分配,搬迁补助费归实际居住人长子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房屋被征收的,征收补偿款属于遗产的转化形式,应按继承份额分配;搬迁补助费等专项费用,归实际支出或受益的继承人所有。本案中,房屋补偿款是对房屋所有权的补偿,属于遗产,三名继承人应平均分配;搬迁补助费是对实际居住人搬迁的补助,归长子所有,符合公平原则。需注意的是,若继承人对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有约定,按约定处理;若存在承租人,承租人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等应归承租人所有,不得作为遗产分割。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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