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屋分割折价补偿,按份额折价保障居住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系夫妻,共同购买一套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小王去世后,未立遗嘱,其父母与小李就房屋继承产生争议。小王父母主张分割房屋,小李认为房屋是其唯一住房,不同意分割,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小王父母折价补偿。法院经评估房屋价值后,判决房屋归小李所有,小李按小王父母应继承的份额支付相应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产分割应遵循“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原则,对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本案中,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小王的遗产份额为房屋价值的一半,由小李、小王父母共同继承。考虑到小李无其他住房,若分割房屋将影响其基本生活,法院判决小李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支付折价款,既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房屋的使用效能。需注意的是,折价补偿的金额应根据房屋评估价值、继承份额等因素确定,确保公平合理。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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