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屋抵押权,继承人只需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向银行借款50万元,以名下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小王未偿还借款,后因病去世,房屋由其子小小王继承。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小小王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否则行使抵押权拍卖房屋。小小王辩称自己仅继承房屋,不应承担父亲的债务。法院判决小小王在继承房屋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银行借款,若未按期偿还,银行有权行使抵押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人继承遗产的,需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合法债务,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可随遗产一并继承。本案中,小王以房屋抵押借款,债务未清偿前去世,小小王继承房屋后,应在房屋价值范围内偿还借款。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在债务未清偿时,有权行使抵押权,拍卖、变卖房屋优先受偿。需注意的是,若小小王放弃继承房屋,则无需承担该笔债务,银行可直接对房屋行使抵押权;若房屋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超出部分小小王无义务偿还。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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