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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恶意串通,利害关系人能提起撤销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小李系兄弟,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登记在父亲名下的北京朝阳区房屋,未立遗嘱。小李隐瞒小张,与妹妹李小某恶意串通,伪造小张自愿放弃继承权”的声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二人共有。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生效调解书,确认房屋由小李、李小某各占50%份额。后小张得知该调解书内容,认为二人恶意串通损害其法定继承权,且自己因不知情未参加原审诉讼,遂向北京三中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该调解书并重新分割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的认定与权利救济。小张作为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对案涉房屋享有独立继承权,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小李与李小某伪造放弃继承声明、恶意串通提起原审诉讼,导致小张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参诉,且生效调解书内容直接剥夺了小张的继承权,符合“裁判错误+权益受损”的核心要件。北京三中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原审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证据是否伪造等关键事实,若查证属实,将依法撤销错误裁判,保障第三人的合法继承权。实践中,继承人发现他人恶意串通处分遗产的,应及时固定伪造证据、沟通记录等材料,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之诉。

 

相关法律

1.《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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