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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尽赡养义务,有权继承公婆房屋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的丈夫小张去世后,小王未再婚,一直与公婆共同生活,悉心照料公婆的饮食起居,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直至公婆相继去世。公婆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小张的弟弟小军主张小王已丧偶,无权继承公婆遗产,房屋应由自己继承。小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继承权。法院判决小王作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与小军共同继承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以“尽主要赡养义务”为法定前提,这是法律对孝老爱亲行为的肯定与鼓励。本案中,小王在丈夫去世后未再婚,长期照料公婆并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符合“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标准,依法取得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与小军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需注意的是,“主要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需结合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不能仅以是否支付赡养费为唯一标准。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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