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扶养关系认定时,无扶养关系是否有权继承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张再婚时,小张的儿子小小张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未与小王共同居住,也未在经济上供养小王或在生活上照料小王。小王去世后留下一套个人所有的房屋,小小张主张自己作为继子女享有继承权,小王的亲生女儿小小王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小小张与小王未形成扶养关系,无权继承。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小张与小王未形成扶养关系,不享有继承权,房屋由小小王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子女享有继承权的核心前提是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而非单纯的身份关联。扶养关系的认定需满足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或精神上的慰藉等实质条件,本案中小小张成年后独立生活,未对小王履行任何扶养义务,不符合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需注意的是,继子女若仅偶尔探望、给予少量财物,一般不认定为形成扶养关系;但即使未形成扶养关系,若继子女对继父母赡养较多,可作为酌分遗产人分得适当份额。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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