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继承,可以根据亲子鉴定确认继承权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突发疾病去世,未立遗嘱,名下有一套商品房。其婚生子女在分割遗产时,突然出现自称小李非婚生子女的小张,要求继承房屋份额。婚生子女对小张的身份提出质疑,拒绝其参与继承。小张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鉴定结果确认其与小李存在亲子关系。法院判决小张作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参与房屋份额的法定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不以父母婚姻关系为前提,核心是证明血缘关系的真实性。本案中,亲子鉴定是确认小张继承人资格的关键证据,符合法律对身份关系证明的要求。《民法典》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继承权,这是对子女权利的平等保护,不受父母婚姻状况的影响。实践中,非婚生子女主张继承权时,应及时通过亲子鉴定、出生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固定亲子关系,避免因证据不足丧失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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