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遗嘱争夺房屋,内容冲突以最后订立的有效遗嘱为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先后订立三份遗嘱:2018年自书遗嘱,将房屋赠与孙子小小张;公证遗嘱,指定房屋由儿子赵甲继承;2022年录音遗嘱,载明房屋由女儿赵乙继承,有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并记录了年、月、日。小张去世后,小小张、赵甲、赵乙均主张房屋所有权,诉至法院。法院认定三份遗嘱均符合法定形式,判决以最后订立的2022年录音遗嘱为准,房屋由赵乙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确立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原则。本案中,小张的三份遗嘱均满足法定形式要件,均为有效遗嘱,因内容冲突,应按订立时间先后确定效力。实践中,遗嘱人可根据自身意愿变更、撤销已订立的遗嘱,但需确保新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建议在变更遗嘱时明确注明原遗嘱作废,避免因遗嘱效力争议影响遗产分配,必要时可对遗嘱进行公证以增强公信力。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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