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形式瑕疵,无签名仅盖章遗嘱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与小王夫妇生前订立代书遗嘱,约定两处宅基地房屋由长子小小张继承,遗嘱落款仅有二人人名章,无亲笔签名和手印,代书人及见证人亦无法联系出庭。小张夫妇去世后,次子张乙以遗嘱形式存在瑕疵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嘱无效并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小小张主张父母不识字故以盖章替代签名,且自己已履行赡养义务,但未能提供遗嘱原件。法院判决案涉代书遗嘱无效,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评议】
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是效力认定的关键,缺一不可。法律要求代书遗嘱需有遗嘱人、代书人及见证人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核心是确保遗嘱系遗嘱人真实意愿。本案中,遗嘱无亲笔签名仅盖人名章,无法排除他人擅自使用印章的可能,且无原件可供鉴定,见证人亦无法核实见证过程,符合形式瑕疵的法定情形。即便小小张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仅能作为法定继承中多分遗产的依据,不能弥补遗嘱形式缺陷,故遗嘱应认定为无效。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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