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案,继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购买李某的房屋,支付全部房款并办理过户登记后,小张去世。小张的继承人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墙面开裂、屋顶漏水,影响正常居住。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是买受人和出卖人,继承人继承的是买受人的合同权利义务,但若房屋质量问题在过户前已存在,且买受人在生前未主张权利,继承人无权单独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小张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质量问题属于买卖合同履行后的瑕疵担保责任纠纷,小张作为买受人在生前未向李某主张权利,其继承人继承房屋后,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李某承担责任。需注意的是,若房屋质量问题是因出卖人故意隐瞒或欺诈导致,且未超过诉讼时效,继承人可在继承权利后主张权利。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债权、债务等财产性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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