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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未履行职责,继承人可以要求更换执行人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订立遗嘱,指定名下房屋由孙子小小张继承,同时指定好友小李为遗嘱执行人,负责办理房屋过户、遗产分配等事宜。小张去世后,小李未按遗嘱要求协助小小张办理房屋过户,反而将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小小张诉至法院,要求更换遗嘱执行人并要求小李返还租金。法院判决支持小小张的诉讼请求,更换遗嘱执行人为小小张的父亲,并判决小李返还已收取的租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嘱执行人的核心职责是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产分配,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小李作为遗嘱执行人,未履行协助过户的核心职责,反而擅自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损害了继承人小小张的利益,小小张有权要求更换遗嘱执行人并追究其赔偿责任。实践中,遗嘱人在指定遗嘱执行人时,应选择诚实守信、责任心强的人,必要时可在遗嘱中明确执行人的职责、报酬及违约责任,避免因执行人未履行职责产生纠纷。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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