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新遗嘱变更原遗嘱内容,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订立自书遗嘱,将房屋由儿子小小张继承;小张因与小小张产生矛盾,又订立一份代书遗嘱,指定房屋由女儿小张丽继承,代书遗嘱有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小张去世后,小小张主张代书遗嘱未注明原遗嘱作废,变更无效,要求按先前自书遗嘱继承房屋。法院认定代书遗嘱合法有效,判决房屋由小张丽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嘱人可以通过订立新遗嘱的方式变更原遗嘱内容,无需注明原遗嘱作废,只要新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内容与原遗嘱相抵触的,以新遗嘱为准。本案中,小张2021年订立的代书遗嘱,有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遗嘱人、见证人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法定形式,合法有效。该代书遗嘱与2019年自书遗嘱内容冲突,应按新遗嘱确定遗产归属。实践中,为避免争议,建议遗嘱人在变更遗嘱时明确注明原遗嘱的订立时间、形式及作废声明,确保变更意图清晰。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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