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婚前房屋婚后增值部分继承,增值部分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婚前全款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与小李结婚后,该房屋因城市规划、周边配套完善大幅增值。小张去世后,未立遗嘱,小李主张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割一半后再继承;小张父母认为房屋及增值部分均为小张个人财产,应全额按法定继承。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小张父母所有,由其向小李支付增值部分的一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剩余增值部分与房屋本金一并按法定继承分配。

 

【刘颖新律师评议】

婚前个人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增值是否源于夫妻共同投入。本案中,房屋增值是市场因素导致的自然增值,并非小李参与管理、维护等共同劳动产生,因此增值部分本质上仍属于小张个人财产的延伸,但基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关联性,法院结合公平原则,对增值部分进行了合理分割。需注意的是,若婚后夫妻双方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出租等经营性投入,产生的增值或收益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