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可继承,那么宅基地使用权会随房屋转移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系农村村民,在本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建有房屋。小王去世后,未立遗嘱,其子女中儿子王甲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女儿王乙已嫁至外村并将户口迁出。王甲主张宅基地及房屋应由其独自继承,王乙认为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房屋。法院判决房屋由王甲、王乙共同继承,王乙可依法使用房屋,但不得对房屋进行翻建、扩建,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一并由王甲继续享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农村宅基地的核心属性是集体所有,使用权仅赋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上房屋属于私有财产,可依法继承。本案中,王乙虽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丧失了单独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但作为法定继承人,仍有权继承房屋所有权。法院的判决既遵循了"房地一体"原则,保障了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人的房屋继承权,又通过限制房屋翻建、扩建,维护了宅基地的集体所有属性和本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实现了法律规定与农村实际情况的契合。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房屋属于遗产范围。
3.《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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