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病子女的继承权,能否通过遗嘱排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张再婚,其子小小张患肾病多年,需透析治疗且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小王订立自书遗嘱,指定名下房产及全部财产由小张继承。小王去世后,小张起诉要求按遗嘱继承房屋,小小张以遗嘱未保留必要份额为由主张遗嘱部分无效。法院判决房屋由小张继承,但需向小小张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嘱自由并非绝对,必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必要限制,旨在保障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生存权。本案中,小小张作为小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身患重病且无经济来源,属于法律规定的需保留必要份额的对象。小王的遗嘱未考虑该情况,虽表达了真实意愿,但涉及必留份的部分无效。法院采用房屋折价补偿的方式,既尊重了遗嘱人对财产的处分意愿,又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益,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平衡。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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