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要件缺失,遗嘱继承还会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张去世后留下三套房屋及银行存款等遗产,其女小张持有老张住院期间的录音,内容为房屋及现金的分配意愿,但录音时仅有小张与继母小王在场,二人均为继承人。 小王与老张母亲程女士不认可该录音遗嘱,诉至法院要求法定继承。法院认定录音遗嘱因缺乏合格见证人无效,判决已确权房屋由三名继承人各分三分之一,未确权房屋待登记后另行处理,同时纠正了原审对婚前公积金的分配错误。
【刘颖新律师评议】
录音遗嘱的生效需严格满足法定形式要件,本案中录音既无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也未记录年、月、日,完全不符合生效标准。实践中,不少当事人误以为"记录了意愿即可",却忽视了见证人资格、形式要素等关键要求,导致遗嘱无效。此外,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因权属不明,无法纳入继承范围,需待确权后再行处理。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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