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扶养关系就享有法定继承权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与小王再婚,小王带未成年女儿小丽与小张共同生活,小张对小丽承担了抚养教育义务,直至其成年独立生活。小张去世后,未立遗嘱,其亲生儿子小陈主张小丽是继子女,不应继承小张遗产,小丽诉至法院要求享有平等继承权。法院认定小丽与小张形成扶养关系,判决其与小陈平均继承小张名下房屋及存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核心在于是否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本案中,小张在小丽未成年时对其进行了长期抚养教育,已形成法律认可的扶养关系,小丽因此取得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定继承权。实践中,扶养关系的认定需结合共同生活时间、抚养教育投入、经济支持等因素综合判断,一旦形成,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且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一条: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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