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直系继承人时,血缘亲属享有继承权利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小张生前未生育子女,父母与妻子均先于其死亡,姐姐张乙也早于其离世,张甲系张乙的养女。小张名下有一套与小李共同共有的房屋,另有手表、钻戒等财物由堂姐之子小小李保管。小张未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张甲起诉要求继承房屋份额及相关财物,小小李以对小张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为由主张权利。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及财物归小小李所有,由其向张甲支付60万元房屋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侄甥代位继承制度与遗产酌给制度的适用。张甲作为被继承人姐姐的养女,在无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时,依据代位继承制度获得法定继承权,打破了传统继承的亲属范围限制。而小小李虽非法定继承人,但长期照料被继承人生活、承担医疗及丧葬费用,符合"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情形,依法可分得适当遗产,且法院基于权利义务一致原则酌定其多分,既保障了血缘亲属的继承权益,也弘扬了敬老扶弱的美德。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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