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继承人房屋继承时,扶养人可以获遗产酌给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系残疾人,无配偶、子女及父母,也无其他兄弟姐妹等第二顺序继承人,生前由小王长期照料生活,死后丧葬事宜亦由小王办理。小张所在村委会为其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小张溺水身亡后,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小王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该笔保险金,村委会书面声明放弃相关权益。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是遗产酌给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至人身保险利益。小张无任何法定继承人,其名下保险金因未指定受益人,应作为遗产处理。小王虽非法定继承人,但对小张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情形。该判决突破了传统遗产的有形财产范畴,将保险利益纳入遗产酌给范围,既体现了法律对扶养行为的肯定,也倡导了友善互助的社会风尚。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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