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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义务丧失受遗赠权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立下遗嘱,将名下房屋遗赠给侄子小明,同时约定小明需负责照顾其年迈的母亲(小张的姐姐)直至去世,并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小张去世后,小明接受了房屋遗赠,但未按约定照顾姨妈,仅偶尔探望,姨妈的生活及医疗费用主要由邻居垫付。小张的其他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取消小明的受遗赠权。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评议】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中,义务履行是享有权利的前提。本案中,小张的遗嘱明确将"照顾姨妈"作为受遗赠的附加义务,该义务合法且可履行,但小明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违背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附义务遗嘱中的义务,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法院可取消其接受对应遗产的权利。此类案件提醒当事人,接受附义务的遗赠需严格履行约定,否则可能丧失相应权益。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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