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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生养死葬义务之后,能否获房屋所有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与前夫育有一子小小王,再婚后离婚,晚年身患重病卧床需照料,小小王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小张遂与前夫小王签订协议,约定由小王负责其生活起居、医疗费用及丧葬事宜,死后将名下房屋赠与小王小王依约履行全部义务后,小小王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小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法院认定协议为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判决小王受遗赠取得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核心是"扶养义务""受遗赠权利"的对等,其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本案中,小张小王的协议明确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与房屋赠与的对价,且有见证人见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小小王作为法定继承人,未履行赡养义务却主张法定继承,违背了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法院不予支持。该判决既保障了扶养人的合法权益,也为老年人"老有所养"提供了法律保障,倡导了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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