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无约定出资,能否视为对夫妻双方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与小王婚后购房,小张父母全额出资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小张名下。后小张因病去世,未立遗嘱,小王与小张父母就房屋继承产生争议。小张父母主张首付款是对小张个人的赠与,房屋应作为小张个人财产由父母与小王平均继承;小王认为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割一半后再继承。法院认定出资为夫妻共同赠与,判决房屋归小王所有,由其向小张父母支付相应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父母婚后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关键在于是否有明确约定。本案中,小张父母未举证证明出资是对小张个人的赠与,根据法律规定,应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因此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小张去世后,房屋的一半份额属于小王个人财产,另一半作为小张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继承。此类案件中,父母若想明确出资归属,应签订书面赠与协议并办理公证,避免后续继承纠纷。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详细咨询: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