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范围?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大壮与前妻育有一子小明,再婚后与妻子阿美及继女小婷共同生活。大壮确诊肝癌后自书遗嘱,载明所有遗产包括住房公积金、社保、抚恤金、丧葬费及婚内共同财产均由阿美继承。大壮去世后,小明主张遗嘱无效,要求平均分配遗产。经查,大壮名下有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余额,单位发放抚恤金、丧葬费。法院判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归阿美所有,丧葬费由阿美享有,抚恤金由三人平均分配。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在于明确遗产范围与遗嘱效力的边界。大壮的自书遗嘱符合"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的法定形式,合法有效,但其处分的财产中,抚恤金是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补贴,丧葬费是办理丧葬事宜的专项费用,二者均非大壮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不能通过遗嘱处分。此外,婚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中处分配偶份额的部分无效,需先分割共同财产后再按遗嘱继承。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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