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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侵害继承人利益的法律后果有什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其长子甲张持有一份"自书遗嘱",载明房屋由其独自继承。次子乙张对遗嘱真实性存疑,申请司法鉴定,结果显示遗嘱签名并非小张所签,系甲张伪造。乙张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甲张丧失继承权,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法院认定甲张伪造遗嘱情节严重,判决其丧失继承权,房屋由乙张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平均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权丧失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必要约束,旨在制裁恶意侵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利益的行为。本案中,甲张伪造遗嘱试图独占遗产,直接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符合"伪造遗嘱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丧失继承权。需注意的是,继承权丧失的认定需由法院判决确认,且一旦丧失,除被继承人宽恕外,不得恢复。继承人应通过合法途径主张继承权利,伪造、篡改遗嘱等行为不仅无法获得遗产,还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九条: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中,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不再参与遗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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