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人之一去世,其份额的继承(共有物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与弟弟孙二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孙某占70%份额,孙二占30%。后孙某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妻子陈某和儿子孙小某。陈某和孙小某要求继承孙某的70%份额,并希望分割房屋,要么由孙二折价补偿,要么拍卖房屋分割价款。孙二则认为房屋是其与哥哥的共同心血,希望维持共有状态,拒绝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按份共有财产中份额的继承与共有物的分割。首先,孙某的70%产权份额是其个人合法财产,由其继承人陈某和孙小某共同继承。继承后,房屋的共有状态变为:孙二占30%,陈某和孙小某共同共有70%。此时,新的共有人(陈某、孙小某)有权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根据《民法典》,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不动产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孙二无权单方面阻止分割。分割方式可以由共有人协商确定,如:1. 实物分割(如果房屋可以物理分割)。2. 折价分割:由孙二取得房屋全部产权,并向陈某和孙小某支付其对应份额的补偿款。3. 变价分割:将房屋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按份额分配。若协商不成,共有人可以诉请法院分割。法院会根据共有物的性质、共有人的意愿等因素,判决适当的分割方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