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生前债务超过遗产价值(“负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冯某去世后,其遗产主要为一套房屋,评估价值200万元。但经查,冯某生前因经营失败,欠下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债务共计300万元。冯某的唯一继承人儿子冯小某陷入两难:如果继承房屋,就需要用其价值偿还债务,且不足以清偿,自己还可能背上剩余的100万元债务;如果放弃继承,则意味着失去安身立命之所。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限定继承”原则。根据《民法典》,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意味着,冯小某如果选择继承,他只需要用继承的200万元房屋价值来偿还父亲的债务,对于超过遗产价值的100万元债务,他没有法定的清偿义务,除非他自愿偿还。因此,冯小某不必担心“父债子还”到无限的程度。他的选择有:1. 选择限定继承:接受继承,同时以全部遗产清偿债务,不足部分无需承担。这样他虽得不到财产,但也不会背负债务。2. 放弃继承:如果他认为房屋价值可能被低估,或者债务存在争议,可以选择放弃继承。此时,该房屋将用于清偿债务,冯小某与遗产和债务彻底脱离关系。律师建议,冯小某应仔细审核债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并评估房屋的实际市场价值,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切忌在未厘清债务前做出不明智的决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