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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遗嘱”或“电子遗嘱”的效力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年轻技术极客赵某,使用一款手机App录制了一段视频遗嘱,在视频中清晰表达了将其名下房产留给好友钱某的意愿,并按照App的指引进行了人脸识别和朗读验证。后赵某意外身故。赵某的法定继承人(父母)不承认该视频遗嘱的效力,主张应按法定继承。钱某则认为该视频遗嘱形式新颖、技术可靠,应属有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这是数字时代带来的新挑战。根据《民法典》,遗嘱的有效形式包括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危急情况)、公证遗嘱。本案中的“视频遗嘱”属于录音录像遗嘱的一种形式。法律对录音录像遗嘱有严格的形式要求: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案的关键在于,手机App的电子验证程序(如人脸识别)能否替代法律要求的“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目前主流的司法观点认为,技术手段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规定的见证人制度。见证人的作用不仅在于证明立遗嘱人的身份,更在于现场观察立遗嘱人的精神状态和意愿真实性,这是冷冰冰的算法难以实现的。因此,如果该视频遗嘱没有两名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全程在场并出现在视频中,其效力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律师指出,虽然科技发展迅猛,但法律对遗嘱形式要件的严格要求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确保遗嘱的真实性,防止欺诈。立遗嘱人若想采用新形式,务必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所有形式要件,否则风险极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