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与夫妻财产约定冲突引发的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丈夫吴某与妻子郑某曾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双方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为郑某个人财产。后吴某在未告知郑某的情况下,立下遗嘱,将该房屋中其“应有的份额”指定由其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吴小某继承。吴某去世后,吴小某手持遗嘱要求继承房屋的一半产权。郑某则拿出夫妻财产协议,主张房屋完全属于自己,没有吴某的遗产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在于物权归属的确定顺序。首先,根据《民法典》,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的《夫妻财产协议》合法有效,因此,该房屋自协议生效时起,即已成为郑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吴某在该房屋中不享有任何产权份额。其次,遗嘱处分的是“个人合法财产”。吴某遗嘱中处分的“其应有的份额”是基于错误认识(认为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其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因此,整个房屋均属于郑某的个人财产,不进入吴某的遗产范围。吴小某无法依据该遗嘱获得房屋产权。律师强调,夫妻财产约定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准确认识财产的真正权属,否则会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