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房屋由非集体成员继承后,遇拆迁补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老周去世,其在农村的宅基地上房屋由城镇户口的儿子周小某继承。不久,该村面临拆迁。拆迁办认为,周小某非本村集体成员,无权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仅同意对地上房屋按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而周小某认为,其合法继承了房屋,根据“地随房走”原则,理应获得完整的拆迁补偿,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和房屋补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这是城镇子女继承农村房屋后遇到的最典型问题。根据政策,城镇户籍子女可以继承农村房屋,并因此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这种使用权是受限的、暂时的,其权利基础是房屋的存在。一旦房屋灭失(包括被拆迁),其使用权便告终止。因此,在拆迁补偿中,对于非本集体成员的继承人,补偿方案的确定会有所不同。通常,补偿会分为几部分:1. 房屋补偿:这是对继承人房屋所有权的补偿,应按评估价或重置成新价足额补偿。2. 宅基地补偿:这部分较为复杂。由于继承人不具备成员资格,不能获得等同于本村村民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实践中,这部分补偿款可能会支付给村集体,或由村集体与继承人协商分配,也可能在补偿方案中直接体现为对房屋价值的综合性补偿,而不单独列出宅基地补偿。拆迁办“仅补偿房屋”的说法可能过于绝对,但继承人想获得与村民完全相同的补偿,也缺乏法律支持。律师建议,周小某应积极与拆迁方、村委会协商,争取一个公平合理的补偿方案,核心是保障其房屋财产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