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继承导致家族企业房产实际控制权转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企业家孙某持有家族企业A公司60%的股权,A公司的主要资产是一栋价值巨大的商业写字楼。孙某突发疾病去世,未留遗嘱。其继承人包括妻子陈某、儿子孙小甲和女儿孙小乙。在分割遗产时,对于如何继承这60%的股权产生分歧。若平均分割,则每人20%,公司控制权将分散,可能导致经营决策困难。儿子孙小甲希望由自己一人继承全部股权,承诺以其他财产补偿母亲和妹妹。但母亲陈某担心失去对公司的控制和对自身生活的保障,女儿孙小乙则认为自己也有权参与公司管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表面是股权继承,实则涉及公司核心资产(房产)控制权的承继。根据《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首先需审查A公司的章程是否有关于股权继承的限制性规定。若无规定,则孙某的股权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然而,简单地进行份额分割会严重削弱公司的决策效率,不符合企业持续经营的利益。律师建议,此类纠纷的最佳解决方案是协商。例如:1. 由一名继承人(如孙小甲)继承股权,同时以其继承的其他遗产份额或自有资金,对其他继承人进行折价补偿。2. 继承人之间达成一致,共同委托其中一人或第三方管理股权,签署投票权委托协议。3. 若协商不成,通过评估确定股权价值后,进行变价分割(出售股权后分钱),但这可能损害家族企业的长期发展。此案凸显了企业家进行遗产规划的重要性,通过订立遗嘱、设立家族信托等方式,可以事先安排好股权的传承,避免身后出现公司控制权之争,影响企业稳定和家族和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