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的继承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男)婚前个人出资首付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与妻子赵某共同偿还贷款。后王某不幸因意外去世,未留遗嘱。此时,房屋市值已大幅增值。王某的父母与赵某就房屋分割产生争议。王某父母认为房屋是儿子婚前财产,应全部作为遗产由他们和赵某共同继承。赵某则认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一半归自己,剩余部分才能作为遗产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混合下的继承问题,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律师认为,赵某的主张更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一原则在继承案件中同样适用。因此,在本案中,首先需要析产,即区分出被继承人王某的个人遗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本身归王某个人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的本金、利息以及这部分款项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开始前,应先将该部分价值的一半分割给赵某(生存配偶),剩余的一半连同房屋本身的价值,才构成王某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赵某、王某的父母)平均继承。计算过程可能涉及对婚后还贷总额、房屋购买价与现值比例的复杂评估,通常需要借助审计或评估机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