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模式下的房屋归属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高龄老人李某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以房养老”反向抵押合同,约定由机构每月支付李某养老金,待李某去世后,房屋产权归机构所有。合同履行三年后,李某因病去世。李某的独生子张某(长期在外地,未尽主要赡养义务)突然出现,主张该合同无效,认为房屋是父亲的遗产,应由其继承。金融机构则依据合同,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对簿公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以房养老”引发的继承纠纷。核心在于“反向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法定继承权的冲突。首先,该合同性质上属于附有扶养义务的遗赠扶养协议的一种特殊商业形态。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金融机构作为组织,是合格的缔约主体。其次,合同效力取决于其是否合法有效。若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金融机构切实履行了支付养老金的义务,则该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其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张某作为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在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存在时,不能对抗协议的执行。除非张某能证明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导致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例如证明老人在签订合同时神志不清,或机构未尽到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否则其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律师评议认为,随着老龄化社会加剧,“以房养老”是盘活老年人资产、保障晚年生活的重要途径,法律应保障其稳定运行。此案也警示子女应常回家看看,履行赡养义务,避免出现父母通过商业合同安排身后事而与子女产生隔阂的局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