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房屋涉及学区权益的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费先生去世后,其名下带有一流学区的房产成为争夺焦点。其子费甲的孩子已到入学年龄,急需该学区资格;其女费乙虽暂无子女,但主张平等继承权。费甲要求独自继承该房产,承诺补偿费乙相应价款,但费乙担心失去学区权益而拒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附带有特殊权益的遗产在继承中的特殊考量。
1. 遗产的平等分割原则:学区资格虽具有特殊价值,但法律上仍按不动产本身进行分割,不能因附带权益而剥夺任一继承人的平等继承权。
2. 解决方案的多样性:
竞价分割:双方通过竞价,出价高者获得房屋所有权并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
份额共有:双方按份共有房屋,但需协商确定使用方案,此种方式较为复杂。
实物分割:若房屋结构允许且符合规划,可考虑物理分割,但实践中难度较大。
3. 学区权益的特殊性:学区资格与房屋所有权绑定,且具有时效性,在分割时应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4. 结论:法院会优先促成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可能采用竞价方式,既保障双方财产权,又兼顾学区资格的实际需求。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