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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前已达成赠与协议但未过户的房产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严老先生生前与孙子小严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其名下房产赠与孙子,并办理了公证,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后严老先生去世,其子女主张该赠与因未完成过户而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该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赠与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关系问题。

1.  赠与合同的效力: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2.  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办理登记,物权不发生变动。

3.  继承人的义务继承:严老先生的继承人不仅继承其财产权利,也继承其合同义务,即负有配合办理过户的义务。

4.  结论:小严有权要求严老先生的继承人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该房产不应作为遗产分割。若继承人拒不配合,小严可通过诉讼请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