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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杨某某系聋哑孤寡老人。政府相关单位协调安排杨某 某生活时,杨某某选择由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照顾其晚年生活。因 杨某某生活不能自理,顾某乙、顾某甲对其进行日常照顾,并帮其雇佣 护工照料。杨某某生病住院及康复治疗期间,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 定期对其进行探望,护工费、伙食费、医疗费等费用由顾某甲负责。顾 某甲、顾某乙、顾某丙在杨某某死亡后,负责处理了丧葬事宜,并将杨 某某与其父母一并安葬,按照当地风俗进行祭拜。杨某某死亡后遗留房 屋一处,没有继承人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 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属于民法 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