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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无权处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郑某甲与毕某育有一子郑某乙。1991年12月 18日,郑某甲与胡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7年5月11日,郑某 甲书写《遗嘱》一份交胡某持有,《遗嘱》对抚恤金的安排载明:“我 百年后,抚恤金全部由我的妻子胡某领取,除还清部分债务外,余下的 部分全部归我的妻子胡某所有,其他人无权过问。”1982年进行人口普 查时,郑某甲登记的近亲属是郑某乙、毕某。郑某甲生病治疗期间,郑 某乙与其分开居住,胡某给予了较多的生活照顾。2017年9月30日,郑某 甲因病去世。11月7日,郑某甲所属单位向胡某发放丧葬费5000元、抚恤 金152168元,合计157168元。上述费用由胡某领取。郑某乙与胡某就如 何分配抚恤金未达成一致意见

 

刘颖新律师评议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死者近亲属的具有抚慰和经济补偿性质的费用。由于死亡抚恤金不是死者的生前财产给付的对象为死者近亲属,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亦不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予以分配。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