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66号:一方在离婚诉中或诉前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有什么后果?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 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诉 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 破裂、不同意离婚。二审审理期间,应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上述中 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 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 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