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王某与严某、聂某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中,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18)皖0523执657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 通知书,要求安徽省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县管理部协助提取 聂某宝名下公积金,但该管理部认为不符合提取条件未予协助。2022年 8月16日,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523执657号执行裁定书,扣划 中国建设银行和县支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专户中的聂某宝名下住房公积金 人民币269975元(币种下同)。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县管理 部不服,提出书面异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该案争议焦点为:执行法院能否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聂某宝的住房公积金。
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时,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公积金提取条件满足前,一般不得直接采 取扣划措施。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本案适用的是2021年11月 24日修正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9条)
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