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相关内容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张某(女,2024年去世)与丈夫李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位于密云区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2023年,张某身患重病后立下公证遗嘱,内容为“本人名下密云区房屋全部由我的儿子李某甲继承,我的丈夫李某自愿放弃房屋所有权”。张某去世后,李某甲持公证遗嘱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要求李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李某对此提出异议,主张案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享有50%的份额,张某在遗嘱中无权处分属于自己的部分,且自己从未表示放弃房屋所有权,因此遗嘱中处分自己财产的内容无效,房屋中属于张某的份额可由李某甲继承,自己的份额应归自己所有。双方协商无果,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嘱中处分其财产的内容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遗嘱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相关遗嘱内容是否有效。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人只能对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处分他人财产的,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这一规定既保障了遗嘱人的财产处分权,也保护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本案中,案涉房屋虽登记在张某名下,但系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50%的份额。张某在公证遗嘱中处分的房屋包含了属于李某的50%份额,且李某并未放弃该份额,因此遗嘱中“房屋全部由李某甲继承”的内容部分无效,其中处分张某个人50%份额的内容有效,处分李某50%份额的内容无效。房屋的继承分割方式为:李某享有50%份额,张某的50%份额作为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李某、儿子李某甲)均等继承,即李某最终享有75%份额,李某甲享有25%份额。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