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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冲突,以何为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周某(女,2024年去世)无子女,父母早已去世,仅有一名侄子周某甲。周某晚年独居,2020年与邻居赵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赵某负责周某的生养死葬,周某去世后将其名下位于朝阳区的房屋赠与赵某。协议签订后,赵某一直悉心照料周某的生活。

2023年,周某甲得知周某有一套房屋后,以“养老送终”为由劝说周某,周某在周某甲的陪同下立下自书遗嘱,内容为“本人名下朝阳区房屋由侄子周某甲继承”。2024年周某去世后,赵某持遗赠扶养协议主张房屋所有权,周某甲持自书遗嘱提出异议,双方产生纠纷,赵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内容冲突时的效力优先问题。根据《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按照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再按照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办理。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扶养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成员承担扶养老人的责任,同时尊重被继承人通过协议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愿。

本案中,周某与赵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且赵某已全面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其受遗赠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周某后续立下的自书遗嘱虽形式合法,但该遗嘱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存在冲突,根据“遗赠扶养协议优先”的原则,应优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周某甲虽持有遗嘱,但无法对抗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其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