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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失职致房屋受损,责任如何承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陈某(女,2023年去世)生前未留遗嘱,法定继承人有其子周某、其女周某某。陈某名下有一套位于门头沟区的闲置房屋,该房屋为老旧小区顶层,存在屋顶漏水问题。陈某去世后,周某与周某某协商一致,由周某担任遗产管理人,负责处理房屋维护、继承分割等事宜。

2024年雨季来临前,周某某多次提醒周某对房屋屋顶进行修缮,避免雨水渗漏损坏房屋。但周某因工作繁忙,一直未予处理。雨季期间,房屋屋顶严重漏水,导致屋内墙面、地板大面积受损,经评估,房屋修复费用需8万元,房屋市场价值因此降低约15万元。周某某认为周某作为遗产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要求周某承担房屋修复费用及价值损失,周某则主张漏水是房屋老旧所致,与自己无关。双方协商无果,周某某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遗产管理人未履行职责致遗产受损的赔偿责任问题。《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保护遗产不受损害的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的核心职责之一便是妥善保管遗产,避免遗产因管理不当遭受损失。

本案中,周某作为双方协商确定的遗产管理人,负有对案涉房屋的维护、保管义务。周某某已提前提醒房屋存在漏水风险并建议修缮,周某因自身原因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属于重大过失,其行为与房屋受损及价值降低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周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需向周某某支付其应承担份额内的房屋修复费用及价值损失。遗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及时处理遗产存在的风险,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