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继承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男)与陈某(女)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23年,张某的父亲老张去世,生前未留遗嘱,老张名下一套位于西城区的房屋由张某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房屋产权登记变更至张某名下。
2024年,张某与陈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就案涉房屋的归属产生争议。陈某认为,该房屋系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张某则主张,该房屋是父亲留给自己的个人财产,与陈某无关,不同意分割。协商无果后,陈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定继承所得房屋的财产性质。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该规定既保障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又尊重了被继承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
本案中,老张去世时未留遗嘱,张某通过法定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且老张未以任何形式明确表示该房屋只归张某个人所有,因此该房屋应认定为张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该房屋进行均等分割或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分割比例。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