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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尽主要赡养义务,能否继承公婆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男)与张某(女)系夫妻,育有一子李某某。李某某与王某结婚后,二人与李某、张某共同生活。2019年,李某某因意外去世,王某为照顾年迈的公婆,未再改嫁,一直与李某、张某共同生活,承担了两位老人的日常照料、医疗护理等全部赡养义务,直至2024年李某、张某相继去世。

李某、张某生前未留遗嘱,名下共有一套位于大兴区的房屋。李某的弟弟李某甲主张,自己作为李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李某某已去世的情况下,应由其继承房屋;王某则认为,自己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权继承房屋。双方协商无果,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的继承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后,是否享有继承权。根据《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一规定是对传统孝亲敬老美德的弘扬,也是对丧偶儿媳、女婿付出的认可与保护。“尽主要赡养义务”主要表现为长期照顾老人生活、承担主要赡养费用、料理老人后事等。

本案中,王某在丈夫李某某去世后,未再改嫁,长期与公婆共同生活,承担了公婆的日常照料、医疗护理等全部赡养义务,属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李某、张某的遗产。李某甲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的情况下,不享有继承权。因此,案涉房屋应由王某继承。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